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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漳州市龙文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龙文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吴某某从事焊接作业,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漳州市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基准,应当给予漳州市某公司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漳州应急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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